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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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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关于二年时间的起始计算方法,司法解释明确提出:“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计算”。同时为了切实维护合法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避免了诉讼时效的“一刀切”,确定了一定范围内的续诉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下列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伪造、制造、贩卖他人注册商标的; 2、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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