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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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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对人性尊重的规定,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都可以成立。然而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是由,可以免责。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因此可免责。关于紧急避险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在确定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将保险造成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并根据其行为和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其责任。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由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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