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由于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关于网络名誉权的具体规定,所以法院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适用是依据已有的普通名誉权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涉及网络名誉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 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1、网络侵权的,由有过错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侵权行为存在后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8人已浏览
364人已浏览
1,040人已浏览
20,5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