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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侵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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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受害人的著作权在网上被侵犯的,并已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情况:(1)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等等。(2)商业公司的侵权表现。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通过某些途径浏览、定时跟踪、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3)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表现。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4)个人的侵权表现。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等。(5)其他形式的侵权表现。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在一般情况下明确了管辖地,但当以上两地均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现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与民诉法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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