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条件不同。2、不同的原因。三、有权主张的人不同。4、不同的确认或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变更和撤销的区别: 1、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2、行使的方式不同。撤销合同需要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合同除此之外还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 3、变更合同具有优先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两者性质不同。无效合同虽然本质上存在,但任何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之前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法律效力。法律赋予一方撤销权。如果一方撤销权,可撤销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这是第一点。二是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如果不撤销可撤销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如果撤销,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会失去原有的法律效力,即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措施。三是两者所体现的原则也不同。因为无效合同危害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即使当事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绝对不允许无效合同。这反映出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需要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其有效性。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原则。
(1)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4)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上四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那时起一年内要求撤销上述的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