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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贷款的离婚后如何处理贷款?

2024-12-0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申请购置的房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的贷款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时,这两项责任都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双方可以达成协议,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偿还贷款,那么就可以按照这个协议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间就共同债务的约定仅能约束夫妻双方自身,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换句话说,任何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履行偿还义务,而偿还了债务的一方也有权依据事先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索。 对于在婚前以自有财产支付首付款项,婚后则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况,如果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则在夫妻离婚时,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做出将该不动产判给登记一方所有的决定,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至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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