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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征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1-04-13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的土地共分为两类:  一类区片范围:县城规划区、海兴开发区。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2974元/亩;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1765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李旺镇、七营镇、三河镇(海兴开发区以外区域)、高崖乡、海城镇及海城街道办(县城规划区以外区域)、西安镇、关桥乡、贾塘乡、树台乡、史店乡、郑旗乡、甘城乡、甘盐池管委会、关庄乡、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李俊乡。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0786元/亩;旱地平均补偿标准:7904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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