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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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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52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56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104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56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不收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之间。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1。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各市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大厅。2、登录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三、拨打声讯电话查询。四、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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