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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有证据证明在双休日期间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属于加班。双休日期间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但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不需要支付加...
外派人员在双休日期间是否属加班应当具体分析,劳动者主张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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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有证据证明在双休日期间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属于加班。双休日期间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但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外派人员在周末提供劳动,应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没有为单位创造任何利益,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市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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