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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对公司分立或合并承担债务的方式做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1、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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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的债务承担方式为,原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各方在订立合并协议时可以明确各方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约定履行。
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皆由存续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后,必须通知债权人,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有其余的约定。 风险提示:因为公司合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公司与一家负债较多的公司合并,公司依法就需承继该公司的债务,这样势必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为规避这种情形下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合并时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偿债能力,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不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公司分立后,债务的归属有两种:(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协议。债权人在分立前得知公司即将分立后,可以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其他偿还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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