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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风险提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基金会捐赠,凡符合以下机构的捐增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百分百(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增。 2、对福利性、非营业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增。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增。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增。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增。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增。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增。 8、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增。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增。 10、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增。 1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扣的计算: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额-费用扣除3500元处理允许全额扣除的捐款,其他捐款允许扣除的金额=应纳税所得额*30%,超过部分不允许抵扣。个税=(月工资额-费用扣除3500元-捐款)*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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