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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款如下: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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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二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每个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一致。以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为准。《刑事诉讼法》刑事立案法律规定: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罪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报、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者盖章。接受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和举报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事实不同,甚至是错告,也要与诬告严格区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透露姓名和举报、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每个案件的立案标准均不一致。以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为准。《刑事诉讼法》刑事立案的法律条文: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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