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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数额,首先要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违约金的相关约定,有约定应从其约定。如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
1、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在1%-1‰之间约定;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总额计算;消费者没有损失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 2、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都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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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约定延迟交房违约金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严格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 1、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其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房屋使用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起算点,以实际交房日为止算点。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应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为违约金的起算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这里存在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2、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更应由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 3、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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