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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
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此外,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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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罪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1)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2)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索取得的利益。
行贿罪是指行为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职工财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1)行为者主观上是故意利用国家员工、集体经济组织员工或其他从事公务的员工职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实施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购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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