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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处五年以下或; 2、因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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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贿赂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贿赂三人以上的;(二)非法所得用于贿赂的;(三)通过贿赂谋取晋升和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的构成要件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行为。该罪的构成,并不以对方承诺或者一定实现其不正当利益要求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没有达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包括个人和单位。第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向单位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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