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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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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等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会以夫妻共签为原则,而以未签为例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1、以双方的共同名义发行借书,或者以双方的共同名义寻求借款,无论该借款如何使用,都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款时以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确实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如果对方承认或债权人可以证明,必须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款时以双方的共同名义借款,称为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但借款后确实用于一方的个人使用,在未向债权人声明并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借款用途,这种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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