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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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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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