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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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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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