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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共同盗窃加油站并投案, 何时发现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盗窃预备犯罪

2022-03-18
1、2答案如下: (1)汪某、苏某、吴某、章某四人具有盗窃的故意,且有密谋盗窃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但因只是具有四人密谋、汪某踩点、苏某购买匕首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章某因害怕而返回的情节,因盗窃行为尚未实施,因此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2)汪某、苏某到加油站后,发现有人在场,使眼色的行为即为共谋抢劫的故意,而且两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为抢劫罪既遂。 (3)苏某在临走时放火,构成放火罪,或虽被扑灭,但放火的行为已经实施,因此为放火罪既遂。 (4)四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汪某、苏某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责任问题:除了章某不负刑事责任外,其他都是大家都知道的,在这里就不啰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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