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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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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不难看出,处理类似事件,均采取较为特殊的“高空坠物连坐法”。 我国的这条法律规定堪称罕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法条或者判例,仅在智利民法典中有相似规定,而梁慧星教授也明言本法对适应中国社会国情和现代社会发展都是有创造性的。既然是创造性立法,引起争议在所难免。梁慧星教授指出如此立法的目的在于救济和预防,王利明、张立新等也持有类似看法,而张新宝教授就持反对意见。 针对救济和预防,反对意见者表示,寻求公共救济会比住户救济更加合理可行。说到底,住户的救济也属“私人”救济,这与梁慧星所言“社会的正义”理应由社会承担不符,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也不是“健全”(让高楼坠物中的住户承担责任)社会某些成员的借口。而预防也有其弊端,由于不想被“连坐”,势必有检举揭发肇事者的动力,一方面是人际关系的紧张(针对中国住宅内的邻居,要么互相熟悉,要么形同陌路);另一方面既然有条款保底,高楼坠物伤人案较易被纳入“集体赔偿”范畴,对于查找“真凶”受益无多。 就目前立法而言,最终还是赞成“连坐”的意见占了上风,于是就有了本案中受害人家属依据该法条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32层(除一层外)96户居民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计176位业主都作为被告起诉。判决的最终结果恐怕会是除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该176位业主需要共同承担原告5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想到执行阶段,真是头疼不已)。
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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