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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是2012年,此后法律规范进行了修订,为防止误导网友,现对答案进行整理如下:法医对伤情鉴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标准于2014年1月1日已废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关于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故意伤害伤残;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10、医疗费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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