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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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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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