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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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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收费公路经营者所有。收费公路经营期届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全额退还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村道的建设、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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