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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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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收费公路经营者所有。收费公路经营期届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全额退还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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