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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法律规定解决定金合同纠纷有在主合同签订之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并且已经实际交付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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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主要是关于定金退还问题的争议,如果是给付定金的当事人根本违约使得不能订立买卖合同的,其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的当事人违约的,定金应该双倍退还给对方当事人;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定金返还给给付定金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主合同签订之后,定金合同也生效,具有法律效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若交付定金数额低于或者是多于约定数额的情况,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选择拒绝签订合同,定金无法强制支付,但是可以催告支付,若催告无效,则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在合同生效之后,若一方出现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时,若在合同中没有其他相关约定,则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第四,若一方只对合同中的内容履行一部分,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首先,咱们先不管合同,先来说说定金,什么是定金呢?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也就是说,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不但如此,定金还具有自己特有的属性。首先,定金是从属于合同而存在的,也就是说,有合同,就有定金,没合同,这个定金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定金是需要提前预支的 第三,定金具有实践性,是需要实际交付的,否则,定金的担保意义便不复存在最后,定金也确定了合同双方的双重担保性,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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