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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主观上认是为逃避法律责任。 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
算。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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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肇事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仍然算逃逸,不过属于自首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肇事者驾车离开现场,途中又拨打报警电话投案,随后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这种行为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 公诉机关指控,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曾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且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曾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事故后,曾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即打报警电话,其行为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不应认定为逃逸。 2、交通肇事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能不能与人身损害纠纷合并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罗某某出资购买加盟绵竹市某运业有限公司,并经某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的车辆致董某某父女死亡。请求判令被告人曾某某、某运业公司、罗某某、某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赔偿。 某保险德阳支公司代理人提出的辩解:本案审理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商业保险合同是合同纠纷,原告人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不应并案审理;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安县法院承办人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逃逸的关键就在于准确认定肇事人离开现场的目的,如果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是惧怕被害人家属围攻、殴打而离开现场,或者因报案或为抢救被害人需要而不得不离开现场等,均不属于“逃逸”。故本案中肇事者的行为不属逃逸。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安县法院承办人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商业保险合同不能与人身损害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利于查清事实,兑现赔付,减少诉累,本案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一、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短时间内返回,称之为“逃离事故现场”。但其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不能等同于“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后故意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如果交通肇事者很快返回事故现场并积极救治伤者,并报警处理,其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交警部门一般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不会认定为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又返回不属肇事逃逸,其属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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