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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又返回不属肇事逃逸吗?其规定是哪些?

2022-07-29
1、肇事者驾车离开现场,途中又拨打报警电话投案,随后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这种行为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 公诉机关指控,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曾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且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曾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事故后,曾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即打报警电话,其行为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不应认定为逃逸。 2、交通肇事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能不能与人身损害纠纷合并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罗某某出资购买加盟绵竹市某运业有限公司,并经某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的车辆致董某某父女死亡。请求判令被告人曾某某、某运业公司、罗某某、某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赔偿。 某保险德阳支公司代理人提出的辩解:本案审理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商业保险合同是合同纠纷,原告人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不应并案审理;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安县法院承办人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逃逸的关键就在于准确认定肇事人离开现场的目的,如果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是惧怕被害人家属围攻、殴打而离开现场,或者因报案或为抢救被害人需要而不得不离开现场等,均不属于“逃逸”。故本案中肇事者的行为不属逃逸。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安县法院承办人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商业保险合同不能与人身损害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利于查清事实,兑现赔付,减少诉累,本案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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