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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农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设立生态农业试验区,推广农业资源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生态工程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开发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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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照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三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在对涉及农业环境污染纠纷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农业环境监督检查实行监察员制度。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统一制发的《监察员证》。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对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等部门的意见。农田区域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等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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