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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民办理迁移沪籍手续,可以由当事人本人办理,也可以由户主代替办理。所以,如果母亲作为户主迁移女儿户籍,这个行为不犯法。《户口登记条例》规...
跟随父母为主,而且很关键还要看各个城市的具体规定。基本和房产证上小孩名字没多大关系。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一、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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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理由如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中第三项:关于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女儿的户口因家庭事由迁移至母亲处,应该是允许的。女儿的户口迁移至母亲外,应该属于“亲属投靠”。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是符合国家或者各省的户籍管理规定。至于迁移手续的办理,由于各省工作要求有些许差异,因此,还得向户口迁入地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咨询。
户口迁入方(女儿)符合当地的户口准入政策(未成年或者未就业而房产面积又符合总人数的要求)的前提下,当事人的子女,可以以直系亲属投靠的方式迁入当事人的房产所在地,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一,迁移户口的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人理: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的前提下,只能随监护人一同迁移)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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