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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破产申请,如果法院受理后的,是不能撤销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
根据你问的破产申请受理后能否撤销,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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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破产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依法向破产企业征收集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费,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其破产受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其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由申请人予交,待破产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规定,其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破产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七日内交清,如有困难,经申请,待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减、免交纳破产案件受理费。 破产案件受理费依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原则上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比例缴纳,其标准是: 一、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五十元; 二、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部分,按4%缴纳; 三、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部分,按3%缴纳; 四、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部分,按2%缴纳; 五、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按1.5%缴纳; 六、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按1%缴纳; 七、一百万元以上部分,按0.5%缴纳。申请人申请的数额与实际数额不相符的,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收取;其所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另收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破产申请,如果法院受理后的,是不能撤销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之所以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有可能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其所从事的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说来,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这一期限不宜过长,否则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本条将可撤销的行为限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的行为。此外,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2)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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