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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是一定要负责的,具体是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则视情况而定。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1、...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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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单位需要依法向其证明员工受伤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如果已经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施工单位应在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施工单位应当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防御装备。第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涉及特殊设备和许多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对其使用安全负责。其次,是对安全投资的责任。安全投资是所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安全投入一般包括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的投入、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及改造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训的花费、个体劳动防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救援与处理费用等。正常的安全活动必然需要一定的投入,施工单位要保证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一、违法分包《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上述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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