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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在国外签订合同,还是建议将中文...
在国外签合同时,建议将英文和中文名一起使用,或者只使用中文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当事人在签名时必须要使用简称,也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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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签合同时,建议将英文和中文名一起使用,或者只使用中文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当事人在签名时必须要使用简称,也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曾用名、英文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等代来进行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会增加在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所以建议尽量使用中文名。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在国外签订合同,还是建议将中文名和英文名一并使用,或仅仅使用现用中文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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