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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诉讼,但不是以肇事逃跑来诉讼的,而是以交通意外不赔付来诉讼的,拿着交警出具的意外职责认定书就能够到法院诉讼了。肇事驾驶者不交医药费,不能...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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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依法参加了医疗保险; 2、药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范畴; 3、当事人去定点的药店等进行结算的。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监外执行的一种。有两种情况:①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②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如果你哥哥有上诉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手续申请。
请参考以下案例 2002年元月3日,徐某因患肿瘤住进了长宁区中心医院.,经过治疗,病情略有控制.医院为防止病人得褥疮,故为病人加垫了气垫.但是未在病床加固拦杆.同年元月22日凌晨2点左右,患者因疼痛难忍,失控头部着地,此后便一直昏迷不醒乃至元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逝世。 作为医务人员是特殊主体,应该具备专业医疗知识和护理技能的,他们对病人的病情发展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映则应有预见性。癌症病人的疼痛是常规性的防应,如果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多一份责任心,就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徐某之死亡原因是脑外伤。家属以损害赔偿为由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长宁去中心医院辩解:他们是按二级护理的常规来操作,因为有病人家属还有护工等两人在场,所以徐某的跌死与他们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家属诉求。徐的家属不服,中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庭审和调查后,晓之以理、懂之以法,做了大量的工作,长宁区中心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徐某家属二万五千元。 徐某是一位年老体弱的病人,且长期卧床不起,长宁区中心医院为防其得褥疮,还特为其垫了气垫,遗憾的是: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在老人的病床上边加护栏,亦是导致老人摔死的主要原因。该医院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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