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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如果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发生合同纠纷,股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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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发生合同纠纷,股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案件的性质来看,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是清算组成员的行为或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清算责任纠纷中,清算组成员的侵权地点(如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理解为在公司,因为整个清算活动本身应被视为在公司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因此,根据侵权管辖原则,公司住所和被告住所也应成为清算责任纠纷管辖的两种选择。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负连带责任。 2、主要情形有: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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