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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房屋买受方如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 此时如果购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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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在一方擅自处置房产时,极易引发纠纷。如果买房人不知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且已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另一方是无法主张收回的。如果买房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或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是可以要回房子的。
不经过共有产权人的同意是无法卖房的,交易的过程需要共有产权人的签字确认的,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前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或者婚后购买的房产。这样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共同财产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视情况而定:一、如果该财产属于活着的一方所有,活着的一方可以任意处置;二、如果该财产属于去世的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去世的方占有该房产的份额,那么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额就需要先进行财产继承: 1、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额都由配偶继承时,那么活着的一方继承后也有权支房产进行处置; 2、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额有其它人(如:去世方的子女、父母)继承时,则房屋出售需要其它继承权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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