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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解除和终止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所谓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肯定评价,发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2008年7月14日投保人向被申请人投保交强队和商业险,双方订立的合同均属财产保险合同。因此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08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被申请人向投保人签发了投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两份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两份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受益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保险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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