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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的区别在于: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法律定金和定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的货币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属于法律担保方式,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签订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债务返还给另一方两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按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定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还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特别说明:并非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或者收取任何预订款。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定金,无论双方是否同意退还定金,开发商都应无条件向购房者退还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也应当返还定金。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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