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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标志不贴怎么处罚

2021-12-04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违者可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各记1分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1、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将处以200元罚款并扣1分;2、没有携带保险标志的,交警将依法扣车,并处以200元罚款并扣1分;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不仅要扣车,处以伪造挪用标志的1800元罚款,而且还要对车主处以交强险基础保费的2倍,也就是2100元的罚款,总罚款就是3900元;4、保险凭证遗失仍然继续上路的,交警将扣留车辆,处以200元罚款并扣1分,直至补办标志后发还车辆;5、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不予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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