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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是: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及相关材料齐全;提出仲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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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如下:境内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关系,包括以下情况:(1)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2)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3)外国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或中国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4)外国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或中国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5)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以下分别分析:外国公司雇佣中国人在中国工作。根据我国法律,外国公司不得直接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在中国招聘中国员工。外国公司必须通过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开展商业活动。如果外国公司直接雇佣中国人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一旦发现,外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与中国员工的关系不受中国劳动法的保护。为了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法院可能会将此类纠纷纳入普通民事纠纷审理。外国公司雇佣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正如上述,外国公司必须通过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才能直接在中国开展商业活动。如果外国公司直接雇佣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一旦发现,外国公司和外国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与外国员工发生纠纷的,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中国设立的外国公司分公司可以依法招聘中国员工为其服务,分公司与中国员工的劳动关系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分公司必须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障,提供安全的劳动卫生条件,执行我国的劳动标准。双方因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分公司注册地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直接招聘中国员工,必须委托授权的劳动服务机构代为招聘。各省市都成立了经营对外劳动服务的公司。首先,代表处与拟用员工就劳动条件和待遇达成一致,然后外服公司出面与中国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外服公司根据其他外国代表处订立的协议,将中国员工派往外国代表处工作。从形式上看,中国员工西外服的员工与外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是外国代表处。一旦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的中国员工与代表处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不能直接以代表处为被告或被告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这对保护中国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非常不利。:::外国公司在支机构或代表处雇佣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只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履行合法程序,取得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办理居住证,双方就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保护。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我国法律,由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登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中国代表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有些甚至认为中国代表处没有用工权,不能直接招聘外国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以在华代表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将在华代表处与其雇用的外国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排除在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之外,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没有。
根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如下:首先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发给《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决定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发给申诉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申诉人需在案件受理后5日内向劳动仲裁委预交仲裁费,案件庭审过程有调查阶段、辩论阶段、调解阶段、裁决阶段等几个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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