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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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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为合法。诉讼规程中调查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不可纳入。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第三方无法提供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负有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被告进行举证证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二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三是“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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