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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口与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经依法鉴定属手术引起并发症的,XX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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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二)拒绝、阻碍计划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工作协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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