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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二)拒绝、阻碍计...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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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死亡的。(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XX特别行政区、XX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XX特别行政区、XX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九)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XXXX育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工作协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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