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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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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情节复杂的,不得超过15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仲裁一般在受理后四十五日内出结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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