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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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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公司)间存在或不存在公司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比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实际出资者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此时即产生纠纷。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者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实际出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实际出资者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实际出资者,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实际出资者所有。 (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公司章程,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记名股票时,应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实际生活中,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如果未变更登记,就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因为有股权才会获得股东资格,但是因为利益冲突,可能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会有资格确认方面的争议,这属于民事纠纷,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是有诉讼时效的。
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是被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主张享有股权的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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