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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些问题的规定(3)》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与事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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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2.虚拟增资降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增资行为无效,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3.增资扩股行为的核心构成事项,应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首先上诉人主张自己是隐名股东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应当通过举证予以证明,而不能通过否定第三人郭X不是股东来推导自己就是实际股东。其次,第三人郭X的股东身份已在《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中予以确认了,其并没有义务再向他人举证证明自己是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否则第三人郭X无需证明已经认定的事实。上诉人的论证是通过证明第三人郭X不是股东来达到自己就是隐名股东的目的。这种非黑即白论证模式不符合常理,也根本没有证明力度。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因为其涉及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院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以《公司法》和民事法律条文为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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