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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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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债权是平等的。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所有债权人均享有平等赔偿的权利,无论债务设立的顺序如何。但债务人破产时,一般债务按破产法平等赔偿。此外,当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时,债务人应选择如何偿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执行,甚至可以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对其进行处罚:1。有权冻结和拨付被执行人的存款。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3、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隐匿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7、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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