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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应当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应当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二)村庄布局调整和整治需要的;(三)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土地整理需要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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