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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提供以下资料,希望能够给予帮助 2013生二胎的条件—城镇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
城镇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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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城镇居民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吴忠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本县定居的; (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夫妻,可向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居民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不符合法定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了。你想,你老公在与你结婚前,已生育了三个子女,再加上现你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合计他已生育了四个子女。如果你再和他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可能涉及到超生。至所以说是“有可能”,因为各省市(自治区)的再生育规定有所不同,因此,你可查阅你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看看自己是否还符合再生育条件。
答复:你好,由于我国的人口计划生育法尚未施行,目前对计划内生育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各地的地方规定。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97年修正)第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因此,只有符合以上的规定的,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第二胎。(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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