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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述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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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投入所有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安全活动,确保施工单位安全顺利完成工作。那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呢?首先,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施工资料。作为负责建设项目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项目各环节所需的基本信息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同一工期。另外,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环境和安全施工的费用。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风险提示: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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