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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当事人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的对价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另一方主不得张追回该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1.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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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男房主未经其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经其配偶追认,不同意转卖房屋的,那么你与男房主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其配偶同意转卖房屋,那么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你可以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户主身体欠佳的情况下,为防止事情有变,你更要抓紧时间办理,如果对方不承认或者协议无效,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1.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2.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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